始于1992·国有煤炭

产、检、运、销多元化发展企业

禁止销售、使用各类煤炭制品

为改善我区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城市人居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中心城区58平方公里内禁止使用煤炭 制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 禁煤时限
自2020年11月1日起,中心城区禁止销售、使用各类煤炭制品(含洁净煤、无烟煤、蜂窝煤等)。
二、 禁煤区域
西起铁路线,东至金沙路沿线、东环路沿缘振兴路;北起环城;I匕路,南至朝阳桥、博渊路。
三、相关要求
坚持“宜热则热、宜气则气、宜电则电”的原则,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,釆取集中供热、煤改天然气、 煤改电等方式替代各类煤炭制品(含洁净煤、无烟煤、蜂窝煤等)。中心城区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,全力配合中心城区58平方公里禁煤工彳乍。
四、处罚措施
2020年11月1日后销售、使用各类煤炭制品的单位和个人,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依法査处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违规销售、使用、囤积各类煤炭制品行为,现存煤炭制品由居 民自行处置。